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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对艺术人才实行有偿转让

1999-07-05 来源:光明日报 苗家生 我有话说

本报讯而今,不光足球运动员在各俱乐部之间实行有偿转会,而且艺术人才在辽宁省也实行有偿转让。锦州市京剧团两名演员经有关单位协商,不久前有偿转让给南京市京剧团,现已正式调入该团。据悉,采取有偿转让的办法进行艺术人才流动,在我国尚属首次。

辽宁省文化厅为适应艺术事业发展的需要,规范艺术领域人才管理行为,于1997年制订了直属单位艺术人才有偿转让暂行办法。这个“暂行办法”提出:艺术人才的流动和有偿转让应遵循保护人才、稳定队伍、平等互利、合理地调整人才结构和有利于艺术事业发展的原则。对已在艺术事业单位建立行政隶属关系,在专业技术岗位的受聘人员、拒聘人员,符合调转条件的实行有偿转让,由接受单位或流动人员向原单位支付一定数额的人才转让费。转让费作为艺术单位引进和培养艺术人才的专项经费使用。此次锦州市京剧团两名演员调入南京市京剧团,是这个“暂行办法”实施后的首例艺术人才有偿转让。锦州市京剧团充分考虑这两名演员要求流动的意愿,而接受单位南京市京剧团按照辽宁省有关规定与锦州市京剧团签订了协议,由南京市京剧团向锦州市京剧团支付转让费5.5万元。

辽宁省文化厅有关部门负责人向记者介绍情况时指出,辽宁省实行艺术人才有偿转让,需要其他地区的支持和配合。外地有些单位无视辽宁省这一规定,通过非正常渠道,采取非正常手段“挖”走辽宁艺术人才的纠纷时有发生。辽宁芭蕾舞团近年来就有一些艺术人才流失,干扰了该团正常的艺术生产秩序,危及到专业队伍的稳定。他们认为,仅是辽宁省制订艺术人才有偿转让的办法是不够的,对其他地区缺乏约束力,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制订一个对全国都有约束力的艺术人才有偿转让办法,为艺术人才的合理有序流动提供制度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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